12月24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预防用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并进行了起草说明。这意味着,疫苗领域的“一致性评价"有了指导原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疫苗临床研发水平,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疫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明确和统一临床技术标准,保证同类疫苗注册上市时具有相似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指导非创新性疫苗的临床研发和评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制订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该指导原则所述非创新性疫苗是指已有同类疫苗在中国境内上市,其在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已上市同类疫苗具有可比性的疫苗。该指导原则适用于采用免疫原性替代终点进行有效性评价的非创新性疫苗。
对涉及处方和生产工艺等变更的疫苗,如需要通过临床可比性研究进一步评价其变更可行性的,也可参考本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指出,对于非创新性疫苗,在研发立项时应充分评估已上市同类疫苗临床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通常应首先进行候选疫苗(或称试验疫苗)与已上市同类疫苗(或称对照疫苗)在药学和非临床方面的比对研究,其比较数据结合临床试验结果用于评价两种疫苗的可比性。
该指导原则主体内容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前言”,说明本指导原则的起草背景,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临床试验前的考虑”,简要介绍了开展临床可比性研究前,在疫苗临床研发立题、药学和非临床研发方面的考虑。
第三部分“临床试验设计的一般考虑”,详细阐述了临床可比性研究中对照疫苗的选择、研究疫苗管理及免疫原性替代指标的具体要求,重申了安全性评价的考虑。对批间临床一致性研究和临床试验生物标本检测的要求也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四部分“临床试验设计的统计学考虑”,详细介绍了疫苗临床可比性研究中统计处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并重点介绍了非劣效、等效研究设计的具体考虑,包括界值的确定、样本量估算及缺失数据处理等。
第五部分“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针对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质量保证诸多环节明确了技术要求。对于数据库提交的标准也进行了说明。
第六部分“临床试验结果评价”,从安全性和免疫原性两个方面结合临床可比性研究的特点,阐明了技术评价的标准,强调了对临床结果可评价性的要求。
(来源于:医药云端工作室)